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自來水事業新增或變更特定目的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依第八條規定之告知程序辦理。
二、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自來水事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規定,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二、檢視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
三、除屬免告知者外,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