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第 10 條
自來水事業新增或變更特定目的時,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依第八條規定之告知程序辦理。
二、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民國 111 年 03 月 14 日 )
第 8 條
自來水事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規定,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二、檢視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
三、除屬免告知者外,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