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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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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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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監獄及看守所作業勞作金給與辦法
EN
第 10 條
外役監受刑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外役監條例第二十三條修正施行前,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關於作業收入之分配方式,於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五十七條之一修正施行前,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保安處分執行法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
EN
第 57-1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充勞作金;勞作金總額,提百分之二十五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前項作業賸餘提百分之三十補助受處分人飲食費用;百分之五充受處分人獎勵費用;百分之五充作業管理人員獎勵費用;年度賸餘應循預算程序以百分之三十充作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之用,其餘百分之七十撥充作業基金。
第一項提充犯罪被害人補償之費用,應專戶存儲;前項為改善受處分人生活設施購置之財產設備,免提折舊。
監獄行刑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37 條
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稱作業賸餘,分配如下:
一、提百分之六十充前條勞作金。
二、提百分之十充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
三、提百分之十充受刑人飲食補助費用。
四、其餘充受刑人職業訓練、改善生活設施及照顧受刑人與其家屬之補助費用。
五、如有賸餘,撥充法務部矯正機關作業基金(以下簡稱作業基金)循環應用。
前項第二款提撥犯罪被害人補償費用,應專戶存儲,並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支付。
外役監條例
(民國 112 年 08 月 16 日 )
EN
第 23 條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