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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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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加害人強制治療作業辦法
第 10 條
強制治療處所對於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擅自離開該處所或死亡時,應即通報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並通知其家屬。
強制治療受處分人擅自離開強制治療處所且行蹤不明時,執行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協尋,並應再通知強制治療受處分人依指定日期到場接受強制治療,未按時到場者,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規定送請該管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機關辦理。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第 44 條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加害人經通知依指定期日到場接受強制治療而未按時到場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52 條
第四十四條、第五十條第三項之被告或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逃亡、藏匿經通緝者,該管警察機關得將其身分相關資訊刊載於機關網站、報紙或以其他方法公開之;其經拘提、逮捕、已死亡或顯無必要時,該管警察機關應即停止公告。
前項規定,於犯罪時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