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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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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第 10 條
財團法人應定期檢討前二條薪資支給基準及管理規範之合理性,向董事會提出報告,並經董事會決議後,送本部備查。
法務部主管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監督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
第 8 條
財團法人之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應衡酌設置性質、規模、人員專業性、責任輕重、民間薪資水準及專業人才市場供需等因素,於不超過中央部會特任首長待遇範圍內,訂定薪資支給基準,報本部核准。其變更時,亦同。
第 9 條
財團法人對於其董事長與其他從業人員之獎金及其他相當於獎金之給與,應訂定支給項目、對象、數額及條件之管理規範,報本部核准。管理規範變動時,亦同。
前項財團法人有設定具體財務績效指標,並經本部核准及評核者,該等財團法人得依其績效表現,每人每年支給獎金及其他相當於獎金之給與,以每人每年最高提撥四點四個月薪給為總獎金之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