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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全民國防教育人員,應由具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或第五條第一項所定課程內容專業之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擔任;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全民國防教育人員,由該教育階段合格教師擔任。
前項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師資不足時,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得由經本部認可之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培訓合格之軍訓教官擔任;國民中學、國民小學,得由前開軍訓教官協助教學。但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護理相關課程之全民國防教育人員,得由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護理教師資格遴選派任遷調辦法介派之護理教師擔任。
軍訓教官擔任全民國防教育人員之培訓,由國防部會同本部辦理。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22 日 )
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其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參照下列課程規劃:
一、國際情勢:包括區域安全、武裝衝突法、國際關係及其他相關課程。
二、國防政策:包括國防與政治、國家安全政策與法制、大陸政策及其他相關課程。
三、全民國防:包括國家意識、全民防衛、國防與經濟、文化與心理及其他相關課程。
四、防衛動員:包括防衛技能、全民動員、護理及其他相關課程。
五、國防科技:包括國防產業發展、軍事科技及其他相關課程。
前項課程實施方式,由學校定之。
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由學校配合高級中等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綱要定之。
前項課程實施方式,其必修課程為二學分,選修課程由學校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其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如下:
一、全民國防概論:包括國家安全之重要性、全民國防之意涵、全民國防理念之實踐經驗及其他相關課程。
二、國際情勢及國家安全:包括全球與亞太區域安全情勢、我國國家安全情勢與機會及其他相關課程。
三、我國國防現況及發展:包括國防政策與國軍、軍備與國防科技及其他相關課程。
四、防衛動員及災害防救:包括全民防衛動員之意義、災害防救與應變、射擊預習與實作及其他相關課程。
五、戰爭啟示及全民國防:包括臺灣重要戰役與影響及其他相關課程。
前項課程實施方式,其必修課程為二學分,選修課程由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