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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內容及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大學、專科學校二年制與五年制後二年及其相當層級之進修學校,其全民國防教育課程,參照下列課程規劃:
一、國際情勢:包括區域安全、武裝衝突法、國際關係及其他相關課程。
二、國防政策:包括國防與政治、國家安全政策與法制、大陸政策及其他相關課程。
三、全民國防:包括國家意識、全民防衛、國防與經濟、文化與心理及其他相關課程。
四、防衛動員:包括防衛技能、全民動員、護理及其他相關課程。
五、國防科技:包括國防產業發展、軍事科技及其他相關課程。
前項課程實施方式,由學校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