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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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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第 10 條
學校應按教師登記或檢定之科目及其專長,排定教學課程(領域、科目)。
學校教師擔任二種以上課程(領域、科目)教學時,應按各該課程(領域、科目)每週教學節數占第二條第一項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之比率,核計其每週教學節數。
學校就不易聘任合格教師之實習課程、選修課程及稀有科目所聘任之兼任教師,其每週教學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九節為限。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民國 111 年 07 月 04 日 )
第 2 條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前項各課程(領域、科目),包括必修(部定、校訂)及選修課程(領域、科目)。
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其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第一項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