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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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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第 10 條
取得參加校長遴選或受聘主任資格後,有第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者,廢止其資格。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
第 7 條
公立學校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或主任之甄選、儲訓: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