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公立學校現職合格教師最近三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校長或主任之甄選、儲訓:
一、受刑事有罪判決。但經判決無罪確定者,不在此限。
二、受懲戒處分,未經撤銷。
三、受記過以上之行政懲處,未經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