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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EN
外幣收兌處辦理每筆外幣收兌交易前,應先確認完成下列事項:
一、係由客戶本人親自辦理。
二、詳驗客戶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將客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別/地區別、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號碼、交易金額記錄於外匯水單。
四、經客戶於外匯水單親自簽名。
因前項任一款應確認事項不完備而未辦理之交易,如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辦理申報。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 EN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及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情形者,應列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儘速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核定後,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
外幣收兌處辦理外幣收兌業務,有客戶為前條第三項第四款公告制裁之個人,應儘速經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核定後,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通報。
外幣收兌處辦理第一項之申報及前項之通報,應自知悉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或通報格式,蓋用外幣收兌處專用章後,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
外幣收兌處依前三項規定為申報或通報者,禁止洩漏或交付相關資訊,就其申報或通報行為得免除其業務上應保守秘密之義務。該外幣收兌處之負責人、董事、經理人及職員,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