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除須符合第十四條、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三條所定供應鏈個別業者之條件外,應具備之基本條件如下:
一、證明具債務償付能力或最近三年無債信不良紀錄。但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且設立未滿三年者,其無債信不良紀錄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章紀錄。但符合第二十四條規定且設立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三、無積欠已確定之稅費及罰鍰;經處分未確定之稅費或罰鍰已提供相當擔保。但處分機關不接受擔保者,不在此限。
四、符合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
五、作業流程及財務資料均建置於資訊系統,並留存可供事後查證之稽核紀錄。
六、配置二名以上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負責該業者供應鏈安全有關作業,專責人員須經海關或其認可之機關(構)辦理優質企業供應鏈安全專責人員課程訓練合格。
前項申請人具有兩種以上業別者,應就所有業別同時提出申請。
第一項申請人出具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核發之驗證合格證書,經海關審查後,得就第一項第四款符合項目部分免予驗證。但申請人國外分支機構所取得者,不適用之。
優質企業安全審查項目及驗證基準,及前項國內外安全認證機關(構),由財政部關務署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08 日 ) EN
納稅義務人或貨物輸出人符合第六條第四款及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製造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與工廠登記有關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經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等有關規定許可設立。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製造業屬科學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業者得免繳保證金:
(一)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
二、減少赴廠查核帳冊、報表之次數。
三、「產品單位用料清表」得採書面核備,必要時再赴廠審核。
報關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規定設立。
三、前一年年錯單率(錯單份數占申報報單總數之百分比)未超過千分之三。但設置未滿一年,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四、最近三年無因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經海關核發處分書。但設置未滿三年,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報關業,受委任辦理報關之貨物,得降低抽驗比率,其比率依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承攬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海運承攬運送業管理規則設立,或依航空貨運承攬業管理規則設立並依民用航空法向航空警察局申請為保安控管人。
三、最近三年無因託運危險物品或行為有影響供應鏈安全之虞,經依航業法或民用航空法處罰之紀錄。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船務代理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船務代理業者管理規則設立。
三、最近三年無因行為有影響供應鏈安全之虞,經依航業法處罰之紀錄。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倉儲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海關管理進出口貨棧辦法、海關管理貨櫃集散站辦法、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申請登記,並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依加工出口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申請登記或監管。
三、最近三年未因貨物失竊經海關補稅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但設置未滿三年者,以實際經營期間認定之。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倉儲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倉儲業者及運輸業者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且事先以書面方式聯名向海關報備者,得逕行於倉儲業者之轉口倉庫辦理海運轉口實貨櫃之加裝、分裝或改裝,或其裝載貨物之重整。
二、倉儲業者屬科學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事業及自由貿易港區區內事業者:
(一)其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得免繳保證金。
(二)其保稅貨品運往課稅區展示,價值未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者,得免繳保證金。
(三)海關得減少赴廠查核帳冊、報表之次數。
公路運輸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第二款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運輸業。
三、具有完整貨物移動電子監控及管理機制。
海運運輸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第二款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設立。
海關對於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之海運運輸業,得採取下列優惠措施:
一、出口貨物退關轉船及進口貨物卸貨准單更正作業,准由業者以電傳方式辦理。
二、運輸業者及倉儲業者均屬安全認證優質企業,且事先以書面方式聯名向海關報備者,得逕行於倉儲業者之轉口倉庫辦理海運轉口實貨櫃之加裝、分裝或改裝,或其裝載貨物之重整。
空運運輸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第二款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設立。
業者成立後無債信不良紀錄、無重大違章紀錄,且符合下列任一條件,經提出足資證明文件者,申請優質企業得免受成立滿三年限制:
一、國營事業管理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之國營事業。
二、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億元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向經濟部辦妥登記之外國公司於我國設立之分公司,其在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達新臺幣三億元。
三、近三年度內獲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授予出進口績優廠商證明標章,且該證明標章使用權未受廢止處分。
四、具優質企業資格之公司分割後而不符合優質企業資格,該受讓營業之新設或既存公司申請業別與被分割公司取得優質企業資格業別相同。
五、符合與我國簽訂優質企業相互承認協議國家或地區所認證優質企業,其在我國所設之子公司或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