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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優質企業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公路運輸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檢具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第二款之證明文件,向海關申請為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一、符合第十條第一項所定條件。
二、依公路法第三十四條第七款至第九款規定,且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發給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之運輸業。
三、具有完整貨物移動電子監控及管理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