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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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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 10 條
公會應訂定工作人員服務章則,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公會工作人員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或應執行業務事項怠於執行或未確實執行之重大情事者,公會應為停職、解職或其他適當之處置。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31 日 )
第 12 條
公會之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守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露予他人。
二、利用職務關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金管會所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