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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公會之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守因職務知悉或持有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露予他人。
二、利用職務關係,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三、其他違反本法或金管會所定應為或不得為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