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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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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二十條所稱退除役官兵參加各種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時,應分別職業酌予優待,其辦法由輔導會會同主辦機關商請考試主管機關訂定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第 20 條
退除役官兵參加各種任用資格考試或就業考試時,應分別職業酌予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