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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志願申請退伍賠償辦法
賠償義務人未依第六條或第七條規定繳納賠償金者,所隸人事權責機關應依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聲請強制執行。
國防部或各司令部依前條規定核定退伍及分期或免予賠償後,人事權責機關應依賠償義務人退伍生效日,計算其應服滿與未服滿招生簡章所定役期之比率,核定應賠償金額,層報國防部或所隸司令部備查,並通知賠償義務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未申請分期賠償者,應於退伍生效日前一次繳納全數賠償金額。
二、經核定分期賠償者,應填具分期賠償契約,並於退伍生效日前繳付應賠償金額百分之十之金額,餘額依核定分期賠償期數按月繳納。
分期賠償之期數及方式如下:
一、以每月為一期分期賠償,其期數最多不得逾六十期。但賠償義務人申請時,其家庭遭天然災害,並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立之受災戶證明,或其申請時為中低收入戶人口,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依規定開立之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延長為七十期。
二、前款分期賠償逾二期未繳納者,未到期之期數,視為均已到期,應加計逾期未繳納金額之利息一次繳清,並不得再申請分期繳納。其利息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計算。
三、每期以分期之平均金額繳交之;其有百元以下之餘數,併入第一期繳交。
前條之分期賠償契約應明定逾期未繳納金額,經通知繳納而未繳納時,自願逕受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