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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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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EN
第 10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第五條訪視評估結果,自行或結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團體或其他適當之專業人員,提供必要之協助。
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通報協助與資訊蒐集處理利用辦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21 日 )
EN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前條通報時,經初步評估符合脆弱家庭之兒童及少年者,應於知悉或接獲通報時起十日內進行訪視評估,並於三十日內提出評估報告。
前項評估報告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通報事由之確認。
二、問題診斷及評估。
三、服務目標之訂定。
四、服務計畫之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