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院長或庭長審核第五條之催辦通知或第七條之遲延案件月報表時,如發現案件有無故或藉故拖延不結情形,應即督促妥速辦結。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少年及家事法院受理之案件,自收案之日起,逾下列期限尚未終結者,由書記處會同有關單位查明列冊,報請院長核閱後,於必要時以院長名義製作通知單送交承辦人員,促其注意:
一、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八個月;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二個月;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二年。
二、家事訴訟及少年刑事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十個月;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簡易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一年八個月。
三、家事小額訴訟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六個月;繼承、剩餘財產分配之家事小額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逾八個月。
四、家事非訟及其抗告事件,逾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九款所定期限屆至前二個月。
五、家事調解事件,逾三個月;有合併或續行調解之情形者,逾八個月。
六、民事通常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三個月;民事暫時保護令及其抗告事件,逾一個月;民事緊急保護令之抗告事件,逾一個月。
七、少年調查、審理、重新審理及執行事件,逾十個月。
八、家事訴訟、家事簡易程序、家事小額訴訟程序及少年刑事程序之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二個月;經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之少年刑事通常程序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六個月。
九、家事訴訟抗告事件,逾八個月;少年保護、少年刑事抗告案件逾六個月。
十、其他聲請或聲明事件,逾四個月。但沒收違禁物以外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及少年刑事聲請再審案件逾八個月。
承辦書記官就其承辦之案件,逾第三條所定期限尚未終結者,應按月據實造具遲延案件月報表,經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庭長核閱,會統計人員送請院長核定後,以電子檔傳送司法院。
前項遲延案件月報表,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於翌月二十五日前層報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