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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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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動員戡亂完成憲政實施綱要
10
十、對於糧食、燃料、紡織、冶煉及有特別需要之工礦製造事業,各主管
機關均應特別指導輔助,其所需資金,如有短缺,應由國家銀行予以
貸款,使能積極推進,以裕供應,必要時得由政府對其成品加以管理
。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EN
第 3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