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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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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事細則
第 1 條
本細則依審計處室組織通則第四條及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民國 70 年 04 月 10 日 )
EN
第 4 條
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
設覆審室分組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科之審計事項。
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室得就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分科或課辦事。
各科或課職掌,由各該審計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
第 14 條
審計處、室辦事細則,由各該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