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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審計處室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省(市)審計處,得設三科至五科,分別掌理普通公務、特種公務、公有營業、公有事業及財物審計事項。
設覆審室分組掌理覆核聲復、聲請覆議、再審查、重要審計案件及不屬各科之審計事項。
各特種公務機關、公有營業機關、公有事業機關之審計處、室得就各該組織範圍內之審計事項,分科或課辦事。
各科或課職掌,由各該審計處、室擬訂,報請審計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