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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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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公務人員俸給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
第 19 條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
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