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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心理測驗與體能測驗規則
本規則依典試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各種考試試題之繕製應於闈場為之。
國家考試之闈場安全及管理、題庫電子試題製作保密作業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