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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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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第 1 條
為統籌處理澳門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澳門事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86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20-1 條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