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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組織規程
為統籌處理澳門事務,依行政院大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
二十條之一之規定,設澳門事務處 (以下簡稱本處) 。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86 年 01 月 22 日 ) EN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於香港地區或澳門地區設辦事機構;其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