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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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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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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
EN
第 23 條
經核准輸入之動物用藥品之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
經依本法取得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管制進口之動物用藥品,不得以樣品或贈品名義申請輸入。
第一項樣品、贈品之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