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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經核准輸入之動物用藥品之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
經依本法取得輸入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或管制進口之動物用藥品,不得以樣品或贈品名義申請輸入。
第一項樣品、贈品之管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