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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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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旅客及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動植物檢疫物檢疫作業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九條及植物防疫檢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植物防疫檢疫法
(民國 107 年 06 月 20 日 )
EN
第 21-1 條
輸出入、過境、轉口、轉運、郵遞寄送、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植物或植物產品之檢疫;其申請之方式、程序、期限、檢疫作業程序、處理基準、方法、有害物之處理、隔離檢疫作業程序、證明書之核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EN
第 39 條
輸出入、過境、轉口之應施檢疫物,其申請檢疫、動物檢疫證明書之核發、密閉式貨櫃運送、旅客或服務於車、船、航空器人員攜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