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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13 日 ) EN
為清除特定之動物傳染病,中央主管機關得規定使用疫苗之種類、投與時機、附加標示、應繳交及申報相關文件或移動管制及其他應施行之防治措施,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獸醫師、獸醫佐及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依規定辦理。
前項疫苗使用、標示、申報、管制、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或動物種類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