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之農業保險爭議調處辦法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農會、漁會提供之農業保險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民事爭議,得由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設立之爭議處理機構進行調處;調處成立者,由爭議處理機構作成調處書。
前項調處之受理、程序、期間、成立、調處費用之負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農業保險之爭議處理涉及農業專業事項,得請主管機關協助提供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