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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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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擔任農業保險保險人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農業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農業保險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
EN
第 6 條
農業保險依不同保險標的特性及政策目的,由保險業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農會、漁會擔任保險人,辦理農業保險業務。
前項保險人得將農業保險作業委託農會、漁會辦理。
農會、漁會擔任第一項保險人之資格條件、申請許可程序、廢止許可、保險人依前項規定委託辦理農業保險作業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