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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菸害防制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菸害防制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15 日 ) EN
販賣菸品之場所,應於明顯處標示第九條第二項前段、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十七條意旨之警示圖文。
展示菸品或菸品容器,應以使消費者獲知菸品品牌及價格之必要者為限。
前二項標示、展示之範圍、內容、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