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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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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9 條
主管機關為防止人類免疫缺乏病毒透過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傳染於人,得視需要,建立針具提供、交換、回收及管制藥品成癮替代治療等機制;其實施對象、方式、內容與執行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因參與前項之機制而提供或持有針具或管制藥品,不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