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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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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
一、經查獲有施用或販賣毒品之行為。
二、經查獲意圖營利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三、與前款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前項講習之課程、時數、執行單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