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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辦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97 年 0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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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衛生主管機關、警察機關人員對於講習對象之人格及隱私應予保障,不得洩漏。
第 3 條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其他性病防治講習,由查獲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執行,並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醫療院所等專業機構執行。
第 4 條
講習對象如下:
一、經查獲有施用或販賣毒品之行為者。
二、經查獲意圖營利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
三、與前款之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
前項講習對象被查獲時,有使用保險套者,免參加講習。
第 5 條
本講習之課程,包含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及性病之簡介、傳染途徑及其有關預防、治療事項。
第 6 條
講習之時數,每次以二小時為限。
第 7 條
警察機關查獲第四條所列之對象時,應協助通知該對象於時限內參加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依本辦法辦理之講習。
講習對象於接獲通知後,應依指定日期攜帶通知單及身分證明文件,前往講習場所報到。
第 8 條
講習對象因病、出國、服役、服刑、受保安處分、動員徵召或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依指定日期參加講習者,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通知單位申請改期。
前項改期之申請,以一次為限。
第 9 條
辦理本講習所需經費,由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 10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