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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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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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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醫療器材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醫療器材管理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23 條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其他製造業者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醫療器材。
醫療器材販賣業者不得製造醫療器材。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其委託其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製造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委託製造之申請文件、產品責任、契約規定、標籤、包裝及其他相關作業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