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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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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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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醫療器材管理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藥事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13 條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係用於診斷、治療、減輕、直接預防人類疾病、調節生育,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機能,且非以藥理、免疫或代謝方法作用於人體,以達成其主要功能之儀器、器械、用具、物質、軟體、體外試劑及其相關物品。
前項醫療器材,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就其範圍、種類、管理及其他應管理事項,訂定醫療器材管理辦法規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