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 EN
本準則依藥事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
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