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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 EN
本標準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02 日 ) EN
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製造工廠設廠標準;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公告者外,應完成工廠登記。
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其化粧品製造場所應符合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中央主管機關得執行現場檢查。
化粧品之國外製造場所,準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二項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