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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人體研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人體研究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 EN
審查會應置委員五人以上,包含法律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研究機構以外人士應達五分之二以上;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審查會開會時,得邀請研究計畫相關領域專家,或研究對象所屬特定群體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審查會之組織、議事、審查程序與範圍、利益迴避原則、監督、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