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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 EN
本辦法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生物資料庫之設置者,以政府機關、醫療或學術機構、研究機構、法人(以下統稱機構)為限,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者之資格、申請程序、許可設置之條件、審查基準、定期查核、相關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