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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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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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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療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醫療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69 條
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