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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執業管理辦法
本辦法依醫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之。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療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療之相關法令、醫學倫理規範及醫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