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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民營事業機構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商港設施作業辦法 EN
本辦法依商港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商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國際商港區域內各項設施,除防波堤、航道、迴船池、助航設施、公共道路及自由貿易港區之資訊、門哨、管制設施等商港公共基礎設施,由政府委託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維護外,得由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興建自營,或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
商港設施得由公民營事業機構以約定方式投資興建或租賃經營者,其甄選事業機構之程序、租金基準、履約管理、驗收、爭議處理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