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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EN
本規則依商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訂定。
商港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之最低實收資本額、作業機具、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金額、籌設與營業許可之申請、核發、換發、許可證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船舶理貨業之營業項目、籌設與營業許可之申請、核發、換發、許可證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