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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六條訂定之。
衛星廣播電視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
EN
第 66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申請審查、核發證照,應向申請人收取審查費、證照費;其收費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