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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機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核發撤銷及廢止辦法 EN
本辦法依空氣污染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汽車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驗證核章,始得申請牌照。
前項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核發、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汽車空氣污染物驗證核章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