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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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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緊急應變管制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4 條
熱功率在一定限量以下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設施,其緊急應變組織編組、整備、應變與復原措施及檢查測試等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辦法管制之,不適用第二章至第五章及第七章第四十三條規定。
前項一定限量,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