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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廢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設置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廢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
EN
第 7 條
本公司董事長、常務監察人、總經理及代表官股之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具公務員身分,其有關任派免、考核、獎懲、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等事項,由主管機關依公司法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其有關聘免、薪給、考核、獎懲、退休、死亡補償、資遣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人事管理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