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法規名稱:
廢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置條例
EN
廢止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漢翔航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發展航空工業之國防科技公司;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第 2 條
本公司之組織、營運及管理,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國營事業管理相關法規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 3 條
本公司之業務如左:
一、國內外軍用、民用航空及相關工業產品之發展、製造、裝修及銷售。
二、協助國內航空工業建立中心衛星體系與制度。
三、提供對航空工業系統之規劃、整合、發展及管理之有關技術服務。
第 4 條
本公司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至十五人;置常務董事三人至五人,由董事互選之;常務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
本公司置監察人三人至五人,並互選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主管機關核定。
董事會及監察人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5 條
本公司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資本額調整及轉投資之擬定。
二、公司組織章程及公司管理規章之核定。
三、長程、中程計畫、營運方針及年度計畫之核轉。
四、預算、決算之審議。
五、未列預算之長期借款,及發行公司債之核轉。
六、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轉。
七、超過董事會所訂授權金額之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審議。
八、契約之核轉或核定。
九、一級主管以上人員之聘解。
十、事業員工待遇標準之核轉及福利措施之核定。
第 6 條
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會決定之營運方針,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置副總經理三人至七人,協助總經理綜理本公司業務。
前項總經理,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通過,並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副總經理,由總經理提請董事會通過聘用。
第 7 條
本公司董事長、常務監察人、總經理及代表官股之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具公務員身分,其有關任派免、考核、獎懲、待遇、退休、撫卹、保險等事項,由主管機關依公司法及公務員有關法令辦理。
本公司副總經理以下從業人員,其有關聘免、薪給、考核、獎懲、退休、死亡補償、資遣及保險(含職業災害)等事項,依本公司人事管理準則之規定辦理,不適用公務員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人事管理準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8 條
本公司依法應編製年度預算及決算,並依規定程序送審。
第 9 條
本公司以國防部所屬中山科學研究院航空工業發展中心有關生產之全部資產,依法定程序移撥經濟部投資設置之。國防部應於二年內將其移交經濟部;並由經濟部會同國防部依相關法規辦理現有人員之安置或遣退。
第 10 條
本公司依本條例成立後,應於三年半內依照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轉型為民營公司。
本公司土地應為國有。但該土地作為航空工業之使用時,需整修或擴建時,政府應予同意,並不得收回。
第 11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