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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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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推廣貿易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EN
第 1 條
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特依貿易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設置推廣貿易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第四項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貿易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
EN
第 21 條
為拓展貿易,因應貿易情勢,支援貿易活動,主管機關得設立推廣貿易基金,就出進口人輸出入之貨品,由海關統一收取最高不超過輸出入貨品價格萬分之四‧二五之推廣貿易服務費。但因國際條約、協定、慣例或其他特定原因者,得予免收。
推廣貿易服務費之實際收取比率及免收項目範圍,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一項基金之運用,應設置推廣貿易基金管理委員會,其委員應包括出進口人代表,且不得少於四分之一。
推廣貿易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21 條
政府設立之特種基金,除其預算編製程序依本法規定辦理外,其收支保管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並送立法院。